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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继子女有继承继父遗产的权利吗?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268人看过

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84岁的李大爷因儿子于2015年8月去世,儿子生前拆迁获得17.8万拆迁款及门面房一套被儿子配偶占有苦恼不堪,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儿子的遗产拆迁款及门面房。庭审中,儿子生前配偶段女士提出与前夫所生的一儿一女也享有继承权。

二、法院裁判

    2018年3月21日,一审法院判决李大爷、段女士及前夫生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李大爷儿子遗产,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三、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继父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李大爷儿子与段女士结婚时,段女士与前夫所生的一儿一女并未成年,且四人共同生活,因此,段女士与前夫生的一儿一女与李大爷儿子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有法定的继承权。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被继承人李大爷儿子死后,李大爷作为父亲,段女士作为配偶,一儿一女作为继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李大爷儿子生前未留有遗嘱,该四人共同继承遗产,各继承遗产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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