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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筑律师|工程造价公司超越资质经营,追索报酬被驳回?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1日|分类:经济仲裁 |744人看过

洛阳建筑律师|洛阳建筑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219日,A公司委托B公司负责某项目本项目的施工和监理招标全过程代理、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合同价款78万,其中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的40万。

2012223日,B公司完成委托招标代理备案手续,完成工程招标文件。

2012314日,B公司完成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的,A公司于当月329日回复称收到。

2012323日,A公司通知B公司停止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工作,协商解除事宜,后因协商不成,B公司起诉A公司支付报酬478136元。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裁判A公司支付B公司报酬5万元及利息,B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被发回重审,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洛阳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中A公司委托B公司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标的超过5000万,而B公司仅具备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故A公司仅应支付B公司办理备案和完成招标文件的报酬5万元,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的成果文件无效,则40万报酬A公司不用支付。

4、数据检索

洛阳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争议焦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否一律无效,委托方不用支付报酬?

笔者通过检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链接的裁判文书,共计检索16篇判例,通过对判例的研读,判例的类型涉及两大类纠纷;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决算文件认定问题,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或者超越资质出具的造价决算文件的效力问题,无论该鉴定结论是一方单方鉴定还是双方认可或者法院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做出,虽然明显违反鉴定程序规定,而最高院、省高院、及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均以该规定仅是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规范,从而判决确认造价决算的法律效力,详见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3371号、(2011)浙民终字第8号、(2011)浙民终字第10号、(2017)10民终256号、(2008)浙民一终字第23号、(2015)兴民初字第144号、(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53号、(2016)29民终923号、(2016)29民终924号、(2016)29民终925号、(2016)13民终3434号、(2016)29民终926号、(2017)10民终256号判决书。

第二、建设工程造价委托合同纠纷造价决算文件效力认定问题,分为两种裁判观点;一种是造价企业已经完成造价编制工作,不管造价企业是否具备造价资质,接受服务就应支付相应对价,符合公平原则,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认定作为一项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旨在加强行政管理而设定的管理性规定而非合同法所指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详见(2017)01民终4421号、(2017)01民终6810号。一种是造价企业超越资质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的成果文件无效,故委托人不应向造价企业支付报酬,详见(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908号。

因我国司法审判不适用判例,但是判例所起的作用却是不容小敲,同样的事实,不同的法官适用法律却出现不一样的裁判结果,背后原因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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