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01年2月,沈先生与谢女士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3年1月,沈先生和案外人曹先生注册成立A公司,沈先生占公司股份的45%。
2012年3月,沈先生和儿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沈先生名下45%的股权变更至儿子名下,谢女士知道后坚决不同意,向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争议焦点
沈先生有权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有的股权转让至儿子名下?
三、裁判观点
法院判决确认沈先生与儿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A公司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儿子名下45%的股权恢复至沈先生的名下。
四、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系一起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名下股权转让给儿子,引发妻子不满向法院确认无效诉讼,沈先生的股权虽然登记个人名下,但系沈先生与谢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设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财产应征得妻子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沈先生未经妻子同意将股权转至儿子名下行为,损害谢女士的合法权益,谢女士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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