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2年9月20日,杨先生与黎女士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3年2月,杨先生与案外人李先生出资成立A公司,杨先生出资40万,占公司股份的40%。
2016年4月,黎女士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杨先生离婚,一审中案外人李先生不同意黎女士成为公司的股东,却不主张优先购买权,一审法院判决黎女士获得A公司股权的20%,后杨先生上诉至二审,在法院的主持下,杨先生和黎女士通过竞价,杨先生获得A公司40%的股权,补偿杨女士50万。
二、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机械适用法律分配股权,引发当事人不满,二审法院创设性的引入竞价原则,二审法院处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系一起夫妻离婚涉及股权分割案件,一审法院未征得双方的同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处理股权的原则,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后,直接以公司股份每人获得50%处理,看似公平合理,却没有定纷止争。二审法院在了解双方当事人需求的情况下,再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通过双方对股权进行竞价,由价高者得,得到的给予未得到的一定补偿,双方对处理结果都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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