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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筑律师|企业筑坝养鱼,天降暴雨致花季少女溺水死亡,谁的责任?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9日|分类:法律顾问 |634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2日,天降暴雨,汪女士的女儿小杨骑车途径事发地点,暴涨的河水冲开河道致小杨溺水身亡。

汪女士认为A公司肆意在流水渠筑坝养鱼,在流水渠上修建厂区,并疏于管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付事故的主要责任。B交通运输局在事发地未修建护栏,C水务局对涵洞设施未修建护栏,疏于管理,均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1月29日,汪女士与B交通运输局达成和解,并撤回对B的起诉。

2013年2月17日,汪女士与C水务局达成和解,并撤回对C的起诉。

二、争议焦点

A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应承担多少责任?

三、裁判观点及理由

洛阳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1、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裁判A公司赔偿汪女士损失的40%,即239925.4元,A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裁判理由:

第一、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A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砌建围墙将部分河道围入厂区,并且在南北两端设网养鱼,造成该段河道行洪不畅,最终导致洪水毁墙夺路,造成受害人汪女士女儿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包括人为的因素,A公司应当能够预见其违法行为未该段河道附近居民留下的安全隐患,因此,A公司辩称该事故属不可抗力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汪女士女儿作为一名高中生,对通常事务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天降暴雨冲开河道南端A公司的围墙后,形成湍急的水流,路人多绕道而行。熟悉路况的汪女士女儿不听他人劝阻,未能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通行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鉴于B公路局和C水务局已经承担30% 的赔偿责任,酌定A公司承担40% 的赔偿责任,汪女士女儿承担30% 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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