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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房产律师|业主以装修标准未达到约定的五星级酒店标准拒付工程款是否合理?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3日|分类:工程建筑 |393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24日,A酒店公司和B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对装修标准约定如下:工程质量合格,达到设计图纸及标准五星级酒店要求。装饰质量、级别、效果以广州富力丽思***酒店为准。

2012年6月10日,A酒店公司未进行竣工验收,正式开业投入使用。后A酒店公司以装修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拒绝支付工程款,B装修公司起诉A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A酒店公司支付B装修公司工程款,后A酒店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扣除A酒店公司单方采购的工程材料40万元,判决A酒店公司支付装修款10911230.9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律师点评

洛阳房产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争议焦点:A酒店公司以装修标准未达五星级酒店标准为由拒付工程款是否合理?

第一,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装饰工程标准的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详细、具体的五星级酒店装饰标准和**酒店装饰标准的量化指标,具有主观感受的因素。

第二、A酒店公司作为建设方有义务向施工B装修公司交付符合***酒店装饰标准的施工图,但A酒店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交付的施工图符合***酒店装饰标准。因此,B装修公司施工工程是否符合***酒店标准无法具体化。

第三、本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B装修公司施工的分项工程从材料进场报审、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都得到了A酒店公司和监理单位的确认,并且A酒店公司已于2012年6月10日实际使用B装修公司的装饰工程从事商业运营至今已达5年之久。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对于A酒店公司上诉主张B装修公司装饰质量不符合***酒店装饰标准及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请求,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四、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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