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劳动律师|洛阳劳动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李先生系A公司职工。2012年6月11日,李先生(化名)在上班途中被撞身亡。2012年7月30日,社保局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2012年8月14日,李先生家属与肇事司机达成和解,肇事司机一次性赔偿李先生家属38万。2013年2月2日,李先生家属和用人单位A公司达成和解,李先生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452932元,肇事司机已经赔偿38万,A公司支付李先生家属72932元,后家属不得就李先生死亡事由向单位提出任何赔偿。2013年8月1日,李先生家属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452923元,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
二、裁判观点
2015年7月15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家属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第一、李先生家属已就李先生工伤赔偿事宜与A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后李先生家属就同一事由再次提出赔偿于法无据。
第二、推测李先生家属再次起诉的目的已经明确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况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法律规定,但是又无证据证明当时签订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如果真是因为重大误解签订协议,李先生家属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和解协议,重新提起诉讼赔偿。
四、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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