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0日、2014年2月14日,张先生以A公司名义与B签订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被告人张先生雇佣郭先生、李先生等27名工人。2015年1月份,被告人张先生收到B公司转来工程款40万后逃匿,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二、裁判观点
2017年7月26日,法院判处被告人张先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律师说法
被告人张先生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先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1、单位老板什么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答: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什么行为符合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答:(1) 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 逃跑、藏匿的;(3) 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 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3、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标准?
答:(1)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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