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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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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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妈妈,我能和你一起生活吗?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02人看过

大数据检索之抚养权变更裁判观点分析(洛龙区法院)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9日,洛阳市民李女士来到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事宜,原来刘女士跟他老公离婚已经三年,当初协商孩子由丈夫抚养,知道孩子目前生活不是很好,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二、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变更抚养权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在实践操作中比较难,为增加案件胜算率,我们通过大数据检索,分析出洛龙区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及裁判规律,分析如下:

   1、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数量及时间分布?

   律师分析: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判文书网,共计检索洛龙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3起,其中案件数量集中在2015年共计10起,2017年未见洛龙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

   2、变更抚养权纠纷裁判文书类型及分析?

   律师分析:通过检索发现变更抚养权判决为10起,撤诉13起,相较其他案件类型,变更抚养权撤诉率较高,撤诉意味着原、被告双方和解或者认为案件胜诉不高,保留诉权,也有可能与案件承办法官办案风格有一定关系。

   3、变更抚养权提出群体分析?

   律师分析:通过检索发现变更抚养权案件,母亲提出远远超过父亲提出比例,可能母亲相较父亲更加关注孩子的成长,更愿意陪伴孩子成长。

 4、变更抚养权原告诉讼原因分析?

    律师分析:变更抚养权纠纷中,原告提起诉讼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被告疏于管教,对孩子成长不关心。2、被告拒绝原告探视3、另一方再婚,原告认为孩子跟随成长不利。

5、变更抚养权裁判结果分析?

律师分析:检索的12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支持变更的6件,不支持的为6件。

不支持的理由: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丧失抚养能力或者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支持的裁判理由:原告自身条件职业、住房、教育抚养能力相比被告较为有利,而被告曾经在得到孩子抚养权,疏于对孩子的管教,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情形,另外也存在孩子年满十周岁,更愿意跟原告生活。

  综上所述,实践中变更抚养权纠纷相对较难,成功率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需要原告举证被告存在以下情形,才符合法定变更条件。(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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