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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法律视角湖北怀孕女护士遭殴打致先兆流产事件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674人看过

一、事件简介

2017年12月8日中午12点半左右,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人民医院发生了一起患者家属殴打护士的事件。护士丈夫称妻子已有流产迹象,目前正在医院保胎中。

二、律师说法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1、患者家属殴打护士行为承担什么责任?

(1)患者家属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女护士有权请求患者家属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女护士因本次殴打导致外伤性难免流产,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8.4外伤性难免流产,女护士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家属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目前护士丈夫称妻子有先兆性流产迹象,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8.5规定,女护士构成轻微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患者女士应当被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被打女护士什么时间做伤情鉴定?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2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护士及护士近家属在伤情稳定后,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委托书,请求鉴定机构对护士的伤情进行鉴定。

3、伤情鉴定费承担问题?

目前关于伤情鉴定费承担问题,无具体的相关规定导致各地做法不一,在洛阳伤情鉴定第一由公安机关承担,对鉴定不服重新鉴定的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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