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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房产律师|开发商销售广告夸大,买受人能否解除合同?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2日|分类:房产纠纷 |365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5日,刘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刘先生购买开发公司商铺。2015年9月12日,刘先生认为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存在夸大事实,如开发商在销售时宣传众多驰名品牌入驻,9平商铺,日租260元/平,月租金7万,龙头抢驻,旺场保证,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规定,开发商销售广告违反强制性规定,且承诺的投资回报未兑现,存在欺诈行为。因此诱导刘先生做出错误判断,在违背真实意思购买商铺,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铺款。

二、法院判决

2016年4月5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后刘先生不服上诉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第一、从刘先生提交的资料看,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邀约邀请,双方在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中并明确约定宣传资料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刘先生作为投资人,应明知购买商铺属于风险性较高的投资行为,应对广告宣传中所包含的不确定性事项及不确定性事项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存在合理预期,且众多驰名品牌代理商也确实存在,商铺广告中对相关品牌进驻的宣传系正常营销行为,并非无中生有或恶意夸张。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刘先生以开发商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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