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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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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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企业顾问律师|好心替老王借款担保800万,却落得倾家荡产?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1日|分类:抵押担保 |742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0日,刘总的生意伙伴王总,因借款800万需要提供担保,刘总考虑到双方之间的情谊,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2017年4月19日,因王总生意失败,借款到期无力偿还。债权人赵先生以刘总、王总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王总于生效十日内向赵先生偿还借款800万,刘先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律师点评

洛阳专注于合同纠纷及劳动争议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1、什么是担保?担保的形式有几种?

答:担保是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质、定金等五种形式。

2、什么是保证?保证的方式是什么?

答: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保证的方式是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人无此权利,只要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权人可向债务人请求还款,也可向保证人请求还款。

3、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律师费吗?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答:保证责任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合同约定债权人可要求承担律师费,可以获得支持,仅限在合理范围内。

4、什么情形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答(1)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4)主合同双方当事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5)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

(6)同一债权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7)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合同及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8)其他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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