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2015年4月10日,陈先生驾驶其所有丰田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开元大道与龙门大道左转弯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刘先生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刘先生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因陈先生驾车左转弯抢黄灯超速行驶未注意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认定陈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先生不负事故责任。经查该车为禁止私自转让的报废车,该车是陈先生从孟先生处以废品的形式购买,陈先生购买后维修后套牌上路行驶,现因各方就赔偿意见未达成一致,随引发该案。
二、争议焦点
车主孟先生私自转让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应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观点
洛阳专业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答疑解惑
因该机动车没有机动车行驶证,属于禁止转让的车辆,车主孟先生只能将车送往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解体报废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刘先生的损失,转让人孟先生与受让人陈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