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0年1月进入某厂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1日止。2012年12月25日,厂方书面通知李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2013年1月1日后李某未去该厂上班。同年1月11日,李某要求厂方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
二、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律师说法
洛阳专业劳动维权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答疑解惑
法院判决该厂支付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5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某厂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就李某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征求李某的意见,即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