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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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劳动律师|员工试用期法律问题解答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417人看过

一、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支付标准?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劳动者试用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什么情况下,试用期间能被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依据《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定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试用期工资面临什么后果?

答: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也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

五、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面临什么处罚?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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