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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劳动律师|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436人看过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用人单位具有以下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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