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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劳动律师|洛阳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271人看过

一、成立劳务派遣公司需具备什么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中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谁?

答: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三、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受伤向谁维权?

答: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违反劳务派遣法律规定发生工伤赔偿责任约定不明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什么样的用工方式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是否受到限制?

答: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五、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什么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什么合同?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六、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负有什么义务?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3)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向谁辞职?

答: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八、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答:被派遣劳动者有以下行为的,(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九、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工单位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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