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份洛阳某公司通过市人才市场交流中心举办的招聘活动招聘机床维修人员,李先生在面试时提供学历、工作经历等各种条件符合公司招聘要求,合同约定为月薪6000元加上各种福利保险等。后公司发现李先生入职后并未表现出应聘时所表述的工作能力,经审查发现李先生提供的学历为假文凭。公司通知李先生自2015年9月15日起解除合同。
二、 争议焦点
劳动者持假文凭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
三、律师说法
洛阳专业劳动维权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答疑解惑
劳动者持假文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系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李先生持假文凭属于欺诈行为,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且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