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文某某诈骗案判处缓刑

发布者:陈亮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16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分析:本案是一起古玩(艺术品)诈骗案,认定构成诈骗罪的事实理由有三:

 1、公司业务员跟客户宣传时告知公司可以将客户(被害人)手中的藏品(艺术品)通过境内展销或海外拍卖的方式予以高价销售,将客户骗来公司,实质上,公司并不具备这方面能力

2、客户(被害人)被忽悠至公司后,由业务经理和所谓的“文物鉴定专家”出面,对客户的藏品进行虚假评估,此时客户会产生认错误,以为自己手中的艺术品真的是什么价值连城的“文物”,从而与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缴纳所谓的鉴定费、服务费、手续费等,由公司代为销售

3、公司的文物鉴定专家并不具备文物鉴定资质,而对外宣传上为其伪造了一份资格证书,并且该“专家”的身份都是经过了虚假包装的,这些都是为了骗取客户的信任


本案中,我的当事人作为公司的销售总监,法院认定其所带领的团队加上其个人总的诈骗金额为213万,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金额达到100万,量刑就是在10—12年了,但实际上,最终我的当事人获得缓刑的结果。

具体判决如下: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17)鄂0102刑初813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柱。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6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荣,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2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13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文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8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亮、陈菁炜,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柱、王某、刘某荣、冯某强、文某某、郑某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7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817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131日,被告人丁某柱申请注册武汉楚XX谷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为丁某柱。20141014日,楚XX谷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张某1,丁某柱为公司监事和公司实际负责人。20135月,被告人王某受丁某柱邀约担任楚XX谷公司副总经理,主要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后王某于20151月从公司离职,离职后仍然协助丁某柱谋划和组织境外拍卖工作。201441日,被告人刘某荣受丁某柱邀约担任楚XX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人员业务培训和客户退款审核工作。被告人冯某强于2015118日受丁某柱邀约担任公司业务督导兼业务一部经理,主要负责业务一部业务拓展(员工培训、发展客户、签订合同)和客户退款事宜。被告人文某某于2013717日受聘进入楚汉文谷公司担任业务员(发展客户、签订合同)。被告人郑某和于201511月受丁海柱邀约担任楚XX谷公司的藏品鉴定师,因其并不具备文物鉴定资质,由公司对其虚假包装。

楚XX谷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丁某柱等人通过多种方式与持有藏品(或文玩艺术品,下同)的被害人联系,谎称该公司有能力将被害人持有的藏品以国内展销或者境外拍卖的方式予以销售,待被害人将藏品带至公司后,由鉴定师或业务员对藏品进行虚高估价,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诱使被害人与楚XX谷公司签订协议书、全责合同、互信合作协议书、委托展览拍卖服务合同、互信合作协议书A、互信合作协议书B、展览服务合同,骗取服务费、鉴定费、检测费、展览费、拍卖费等费用,合同即将到期而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时,丁某柱等人再以境外拍卖为借口,诱骗被害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进一步骗取服务费等费用。期间,丁某柱等人为让被害人相信公司有能力履行合约,诱使被害人签订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分别于201312月在中国澳门,20143月、201512月在美国纽约举行虚假拍卖会,其拍卖会实质为美术品出口展览,并不能在海外进行交易。截止20161月,丁某柱、王某、刘某荣共骗取被害人服务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618.5万元、冯某强骗取费用392万元、文某某骗取费用156.657万元、郑某和骗取费用84.167万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审计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柱、王某、刘某荣、冯某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郑某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文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

文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认定被告人文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客户藏品在海外拍卖上根本不能成功开始;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当庭认罪;3、应认定为从犯;4、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公诉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经查,被告丁某柱等人以楚XX谷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对外宣称有能力对被害人的藏品进行展销、拍卖等,①对公司实力虚假宣传、对鉴定师虚假包装;②对被害人的藏品虚高估价,骗取信任;③对被害人的藏品虚假拍卖;④无能力履行合同,仍诱骗被害人续签合同;⑤将骗取的费用部分用于公司运行等,部分以工资、提成的形式分赃挥霍;⑥最终合同到期后,公司关门,丁某柱等人隐匿行踪。综上,被告丁某柱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犯罪金额的计算与认定

被告人丁某柱设立楚XX谷公司,即以“金字塔式”结构进行经营管理,总经理下设副总经理、总监、客户经理、业务员,后增设业务督导。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经查,本案共有238名被害人报案,涉案总金额为686.4948万元,被告人丁某柱系公司实际负责人、总经理,被告人王某在职时负责公司全面业务,离职后仍协助丁某柱谋划、组织境外拍卖等活动,应对全案总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刘某荣于20144月进入公司担任总监,应对其部门业务承担责任;2015年起担任副总经理,应对公司所有业务承担责任,经统计其涉案金额为448.364万元。被告人冯某强于20151月进入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应对其团队业务承担责任;7月起担任业务督导兼总监,负责对公司所有业务进行督导并获提成,应对其承担责任,经统计其涉案金额为319.88万元。被告人文某某于20137月受聘担任公司业务员,后升任为公司客户经理、总监,应对其本人及团队、部门业务承担责任,经统计其涉案金额为213.653万元。被告人郑某和于201511月受邀担任公司藏品鉴定师,拿固定工资,应对其进入公司后发生的业务承担责任,经统计其涉案金额为122.067万元。各被告人的犯罪金额,本院核查、统计后予以认定。

(三)关于被告人在本案中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丁某柱设立公司、组织人员、决定经营模式、管理业务、控制财务等,其为公司组织者、领导者、实际负责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刘某荣受邀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协助丁某柱管理公司;被告人冯某强、文某某、郑某和受邀或受聘到公司,在丁某柱的组织、领导下开展相应业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他被告人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刘某荣、冯某强、文某某、郑某和均能够退赃退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荣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柱、王某、刘某荣、冯某强、文某某、郑某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四、被告人文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郑某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榕某

审判员  年某 凯

审判员  吴某敏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祝某豪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