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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亮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x,男,1996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亮、陈菁炜,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6)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祁x在武汉市硚口区玉带门加油站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2.1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陈君,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人陈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祁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祁x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此次犯罪系初犯,且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x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祁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祁x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祁x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祁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龚文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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