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受李XX委托,XX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刘龙律师为由贵院办理的李XX涉嫌交通肇事案中犯罪嫌疑人李XX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依法会见、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李XX对本案的供述和辩解,并依法到贵院查阅了本案卷宗,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李XX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承办律师依法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1、犯罪嫌疑人李XX于1997年10月7日出生,本案于2015年8月23日发生,犯罪行为发生时犯罪嫌疑人李XX仍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应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罚原则;
2、犯罪嫌疑人李XX所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李XX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对受害人耿XX死亡后果的发生在意志因素上是排斥的,主观恶性不大;
3、犯罪嫌疑人李XX属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其人身危害性也较小,同时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
4、犯罪嫌疑人李XX案发后及时报警并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态度很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望予以采纳。
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
刘龙
201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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