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宋1父亲宋2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宋1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的辩护人。我依法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并听取了宋1对本案的陈述,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就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而言:
被告人宋1和被害人张1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经公安机关询问查实,宋1和张1二人于2014年9月开始自由恋爱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2月张1提出分手,在恋爱期间,二人即多次发生性关系,由此可见,宋1和张1二人是有较深感情基础的。宋1个人供述其虽与张1分手,但仍然放不下张1,从分手到案发前,张1也仍与宋1保持联系,关系仍然极为密切,但让宋1所不能接受的是,在如此短的时间(仅约两个月)内,张1居然又迅速和他人确立恋爱关系,也正是因此,二人产生争执,并酿成了本案中所发生的不愉快的事情。
从事实和感情上讲,被告人宋1对被害人张1造成的伤害是有先前原因的,不同于一般的非法拘禁和强奸行为,量刑时,应当将此事实作为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考虑在内。
二、就本案所涉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罪名认定和量刑而言:
被告人宋1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认为,两罪罪名虽然成立,但在量刑时应当在两罪的最低量刑幅度内,因为:1、对于非法拘禁行为,因自2015年4月17日约23时宋1与张1开始发生性关系至性行为结束后,二人即睡觉休息直至醒来宋1将张1送回张1单位,所以,非法拘禁的时间应从4月17日18时计算至当日23时,总计约五小时,时间较短;2、对于强奸行为,宋1在意图与张1发生性关系时,并未采取暴力手段也没有采用其它过激行为方式,而是通过疏导、劝慰的方式让张1同意与其进行性行为,张1虽诉说不情愿与宋1进行性行为,但她并没有表现出极度的反抗情绪,应属于“半推半就”的认可,经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询问、查实并由宋1供述,二人进行性行为时,宋1先前并没有戴安全套,但在其射精前,及时戴上安全套,从根本上保证了张1不会再受到更多的伤害,也确实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由此可见,宋1对张1是有所爱护的,建议量刑不宜过高。
三、就被告人认罪态度而言:
本案被告人宋1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接受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意识到了自己的罪过,表达了深深的忏悔之意,并得到了被害人张1的谅解,宋1的主观恶性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都较小,同时,宋1本人也极为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宋1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
刘龙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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