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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货款还是抚养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作者:胡水清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6日分类:离婚浏览:436次举报

案情简介

  张某()与成某(男)2011年结婚后育有一子小成。2015年两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小成由张某抚养,成某每年支付抚养费10万元人民币。但是,一年过去成某分文未付。张某多次催讨无果,故而委托胡水清律师起诉法院。

办案经过

  多次开庭过程中成某代理律师提出:有案外人朱某、顾某分别汇款到原告张某帐号人民币50万元、20万元。朱某和顾某是在成某授意下直接将生意往来款打给张某,作为给小成的抚养费。所以,抚养费已经支付完毕。

  胡律师答辩:顾某与朱某都是张某原先的生意伙伴,往来款项均为货款。第一次庭审被告提出50万是抚养费,第二次开庭又说70万元抚养费。一个正常人自己给了多少抚背费说不清楚,这个不符合逻辑,所以实行说的完全不是事实,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被告成某支付20152016年度抚养费10万元;2、自2016年起,于每年的61日起每年支付抚养费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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