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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死缓

发布者:胡水清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19日 1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因感情纠纷,A某(男)带菜刀与B某(女)到宾馆开房商讨解决情感问题。商谈中失去理智的A某用掐脖子的手法将B某杀害,然后对B某的尸体做出不可描述之事。

根据A某陈述,在作案结束后A某原想自杀殉情,尝试多次、多种自杀方法后终因害怕放弃。在生与死踌躇之间,A某在马路上被公安抓捕归案。

本案中A某作案手法恶劣,办案人员倾向于认定A某有预谋犯罪而非激情杀人;A某系被抓捕归案,无法认定自首情节;A某没有取得B某家属谅解;虽有情感纠纷A某不应当用此极端方法解决问题,办案人员不认可系B某情感上错误导致本案发生,认为B某没有过错责任。在本案辩护中,A某没有一项可以减轻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

被害人B某家属强烈要求判决A某死刑,拒不接收A某家属支付的赔偿款,拒绝出具谅解书。同时B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要求8位数的赔偿金额。

案件结果

家属要求为A某争取免于死刑。

经胡律师积极辩护,一审判决A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A某赔偿100万元。死刑复核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本案两个罪名,众所周知故意杀人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况且本案没有自首或谅解书等减轻从轻情节,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中并没有明确建议死缓。按一般习惯不建议死缓就是侵倾向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检察官认为即便受害人有过错在先,但是过错不应当导致其生命终结。开庭过后胡律师没有放弃沟通,在说动法官与检察官后争取到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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