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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被起诉,抓住原配证据不足的缺点就能胜诉

发布者:胡水清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15日 1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男B常年流连于莺歌燕舞的娱乐场所并在其间认识了某女A。B为了追求A花费了数十万之巨。

数月后,B的结发妻子C某发现A某的存在,收集银行流水及相关证据后委托律师起诉要求A全额返还钱款。

办案经过与结果

胡律师接受A某的委托代理本案。在研读C某的起诉状及证据之后,胡律师发现C某提供的证据当中缺少能够证明原告所诉事实的基础证据。胡律师庭前电话告知主审法官原告缺少证据这一情况,数日后原告方撤诉。

C某撤诉后数日,A某接到公安电话口头传唤,要求A去派出所讲清楚有人报案说“A诈骗B数十万元”的事情。经胡律师辩护后没有形成A的笔录。本案在公安部分就此不了了之。

办案心得

作为原告方,起诉前应当把起诉状和证据资料做扎实,把办案过程中面临的所有可能性都考虑进去。本案原告方关键证据缺失却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被告自认之上,属实诉得轻率鲁莽、不负责任。后期原告方罔顾事实,以诈骗罪报警意图假借公安之手来补充证据,这样的手段虽说在实际操作中并不罕见,但是起诉在前报警在后是否存在报假警是有待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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