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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还是合作投资?

发布者:胡水清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6日 4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丁一因投资股票需要向原告丁二分多次共计借得款项800余万元。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原告丁二以提供资金帐户给被告丁一使用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资金供被告炒股使用。为确保借款本金安全,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资金帐户打入保证金,并对原告本金损失承担无限担保责任。后股票投资出现亏损,被告自愿出具借款200万元的借条对原告出借本金亏损部分进行担保,同时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8%。后,被告所投资股票继续亏损至双方约定的强行平仓线以下,帐户被原告修改密码平仓止损。因被告一直未对上述200万元借款进行清偿,原告遂于2017年4月诉至法院。经过一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在本案究竟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强行平仓止损是否应当由丁二承担亏损的后果之间反复纠结争辩。时至2018年9月,原告感觉案件迟迟未判于已不利,故委托胡水清律师代理本案中途介入。

被告答辩

 被告是炒股票的,从借款协议、配资协议等可以看出原告提供资金给被告合作炒股,双方是一种合作炒股的法律关系,并非借贷关系。200万借条是被告签名摁手印,但是当时利息写的是1.5而不是每月1分5。借条写完后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200万元钱,如这笔款项交付给被告,是有可观利润的。故是原告修改帐户密码强行平仓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因原告虚假陈述涉及刑事犯罪,故请求将本案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丁一归还原告丁二借款108余万元(实际亏损额)并支付利息、违约金。

之后丁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胡律师继续代理本案。经多次调解无果后,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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