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水清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957908326
咨询时间:07:00-22:00 服务地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个亿,获刑8年

发布者:胡水清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5日 3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自20158月为牟取非法利益,租赁场地并雇佣被告人黎某、丁某、江某长期从事出售、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王某还找到被告人楼某为其注册并领取发票。截止案发,王某能过近70余家公司,指使楼某、黎某、丁某前往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出售及虚开。本案起诉第二被告黎某涉案部分事实如下: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发票总计税款2240910.22元,价税合计15422733.89元。

二、虚开发票部分,黎某参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总计税款50309288.76元,价税合计1690241658.34元。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黎某多次前往税务部门领取多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每张9001000元不等的价格(含税控盘、网银U盾、公司营业执照等)贩卖给他人。黎某参与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251张。

律师对策

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胡水清律师接受黎某家属委托后,积极查阅案卷,反复核对涉案发票数量、税款、价税合计金额,形成以下辩护思路:

一、黎某不构成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被告人黎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起到帮助作用,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四、黎某主观恶性及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从违法所得角度分析,被告人黎某获得较少。

六、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起诉书中,被告人黎某作为第二被告诉至法院。经两次开庭辩护,被告人黎某变更为第四,被告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胡水清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7年
  • 13957908326
  • 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0.8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81次 (优于99.4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69次 (优于99.2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52139分 (优于99.9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6篇 (优于99.05%的律师)

版权所有:胡水清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40458 昨日访问量:56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