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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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春雄与被上诉人吴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左炀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1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黄x雄向吴x出具借条言明借款200万元,并对借款期限、付款方式、违约金予以约定,且提供xx公司对该借款进行担保,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黄x雄称其系参与赌球为获得赌博额度而向吴x出具借条,在吴x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吴x是否履行了159.7万元的出借义务的问题。吴x主张其委托袁x、李x滕、黄x平向黄x雄指定的收款人周x波汇款合计159.7万元,履行了相应的出借义务,并提供袁x、李x滕、黄x平的银行汇款凭证、打款说明、周x波的收条予以证明。黄x雄对此不予认可,称袁x、李x滕、黄x平未出庭作证,不能证明上述三人系受吴x委托而向周x波付款,其并未收到159.7万元借款。本院认为,袁x、李x滕、黄x平三人虽未出庭作证,但其已向吴x出具打款说明,且该打款说明与案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周x波的收条相互印证(袁x、李x滕、黄x平银行汇款凭证中的汇入账号与借条中载明的收款账号一致;袁x、李x滕、黄x平银行汇款凭证中的付款时间、付款数额与周x波收条中记载的收款时间、收款数额一致;袁x、李x滕、黄x平出具打款说明确认系受吴x委托付款与周x波收条中确认系收到吴x案涉借款的内容一致),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吴x委托袁x、李x滕、黄x平向周x波的上述账户汇入159.7万元,履行了159.7万元的出借义务。黄x雄在其指定收款人周x波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吴x157.9万元借款,且吴x亦提供银行汇款凭证、打款说明等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仅以汇款人袁x、李x滕、黄x平未出庭作证为由,欲推翻上述收条的真实性,否认其收到159.7万元款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黄x雄称袁x的两笔汇款数额为36.8万元、42.9万元,与借款中一般支付整数金额的交易习惯不符,可以推定该两笔汇款系其他债务,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借条中载明“如到期不能偿还,本人自愿按应还数额的银行四倍利息向吴x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性质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吴x主张黄x雄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黄x雄主张上述违约金系针对借款期限内违约行为而设定,违约金计算期限应为借款期限即一个月,与上述约定内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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