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叶某某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6年4月7日受聘于南昌某有限公司从事涂料产品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叶某某月工资为4000元。但2016年4月27日,南昌某公司以叶某某销售业绩不佳,擅自销售其他公司产品为由单方面通知解除与叶某某的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不予向叶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7150元。系叶某某的代理律师
二、判决结果
南昌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叶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000元)
三、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与叶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任何一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非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就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四、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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