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参与经营的股东如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
问题的提出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投资公司或者与他人一起开办企业,成为股东,成为普遍现象。但现实当中,很多股东(大部分指小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经验管理,那么他们如何了解自己所参股的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呢?
解决路径
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提供股东所需了解的书面材料以供查阅、复制。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状况等重要行西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当知情权无法行使或者要求行使被拒绝时,股东有权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诉讼实务
原告:应当是股东,且在起诉时仍具有股东身份。
被告:应是原告所投资的公司,股东刑事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管辖:由公司住所地(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主张
1.要求被告公司提供公司章程,“三会”会议记录、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供原告查阅、复制;
2.要求被告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以供原告查阅。
诉讼实务要点
1.查阅、复制的范围仅包含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不可扩大范围。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履行前置程序,也无须说明理由。但还是建议股东能提供曾要求查阅、复制但被拒绝的证据。
2.会计账簿仅能查阅,不能复制。并且需要股东履行前置程序。即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并说明目的和理由。在公司明确拒绝或者公司在15天内没有予以书面答复后,才可以诉讼主张查阅会计账簿。
3.股东行使知情权必须具有正当性。股东知情权行使目的的正当性与否,是被告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若行权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法院很有可能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行权地点,原则上应确定为公司住所地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对于公司经营地址经常不定期转移的,或股东认为在公司住所地查阅可能有障碍并有相关证据证实的,若双方对其他地点协商不成,法院可依职权选择双方都较为便利的地点作为查阅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