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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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车辆未年检为由拒赔,保险公司被判败诉!

发布者:周明明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6日|分类:交通事故 |684人看过

在一起交通事故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合同中命名规定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期间,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最终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首先,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的不同概念,强制性规定是明确规定必须做的界限,不做就违法,禁止性规定是明确规定不能逾越的界限,过界就是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车辆年检的要求属于强制性管理性规定,因此不能引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免除保险人之明确说明义务,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人,保险公司将未通过年检作为免责事由,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合同中有关机动车案件的免责条款之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理解的解释说明,但本案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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