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律师

  • 执业资质:1320220**********

  • 执业机构: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莫X与李X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慧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2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莫X诉被告李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XX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李X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李X2由李X1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李X2,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原告带着孩子在湖北生活,被告留在无锡。由于双方对生活方式、价值观及处理问题的方式完全不同,出现矛盾后,原告希望两人沟通解决,但是被告更多的是回避和冷战。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是与被告家人生活在一起,在出现矛盾时被告不仅不理解,还对原告动手,致原告对这段婚姻彻底失去信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X1辩称:因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孩子现还年幼,希望能给其一个稳定的家庭。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与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9月,原告莫X和被告李X1经朋友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二人育有一子名李X2。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原、被告在性格和生活习惯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又缺乏及时的沟通和交流,导致二人产生矛盾,并由此引发诉争。
本院认为:原告莫X与被告李X1登记结婚,二人系合法婚姻,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彼此在性格及生活习惯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出现问题和矛盾时又不采取恰当的方式沟通交流,从而导致夫妻间的隔阂加深。但婚姻本来就不是一个人的独角戏,而是夫妻双方的良性互动,唯有宽厚以待、相互珍惜才能幸福长久。况且双方的儿子李X2尚还年幼,需要在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希望今后原、被告能够多从对方、从家庭、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和处理问题,给彼此多一点的理解和宽容,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庭审中,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加之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莫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莫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