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世龙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0日 40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蒋X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蒋X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上诉人蒋X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 。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考虑同类案件量刑均衡原则,在对上诉人刑罚执行上应当有所体现 。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X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关于上诉人蒋X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蒋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本案案情,本院决定对蒋X适用缓刑,出庭检察员对此也无异议,故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刑初405号刑事判决定罪部分; 二、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刑初405号刑事判决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X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案件编号:(20**)苏0*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甲(蒋某)
**辩护人:**汪世龙、沈斌,浙江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犯罪行为:甲通过微信群得知“某直播”平台A的系统漏洞,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平台虚拟货币“某币”,并通过x网店转卖获利。
**非法获利:**总计人民币175314元。
**归案情况:**甲于2017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31万元。
律师作用:
**辩护策略:**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甲适用缓刑。
**辩护效果:**辩护人通过比较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判甲缓刑。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缴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终审判决:
**判决日期:**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