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2年8月20日13时许,张某驾驶富路牌四轮电动车(张某没有驾驶电动车的驾驶证,该四轮电动车没有车牌号,没有投保交强险)沿日照枣庄路由北向南行驶,与同向王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刮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受伤,发生事故后,张某下车发现王某坐在地上,抱着腿,一副很痛苦的样子,为了不影响交通秩序,张某将王某搀扶到路边,并将自己的四轮电动车和王某的自行车也移至路边,随后张某报警,等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讯问张某事故过程,张某说王某当时驾驶自行车行驶在他的前方,并且突然左转弯,张某刹车已经来不及了,然后就发生了本起事故,发生事故后,将车辆移至路边也是经王某同意的。但王某却否认突然左转弯的事实,称自己只是刚要回头观望未实施转弯时,被后方的四轮电动车撞到,自行车也是未经其允许移至路边的,在双方陈述不一致、现场遭到破坏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作出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事故证明,后王某不服,要求交警部门重新认定事故责任,交警部门委托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交通事故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两车的行驶轨迹、碰撞点和电动四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结果鉴定意见认为:两车的行驶轨迹和碰撞地点无法鉴定,富路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最终交警部门根据鉴定结论,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律师说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都有安全注意的义务,当然,人人都希望平安,但平安只有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驶规则的前提下才更有保障,如果万一发生了交通事故也应当按照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否则,就有可能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张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有效的避让自行车驾驶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进行保护现场的处置,该法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另外,张某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的”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规定的“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当然张某违反上述三项法律规定,也有国家管理和普通民众认识问题的影响,目前,电动三轮、四轮车的拥有量很多,而且很多还从事着客运或货运业务,车辆管理部门并没有强制电动三轮、四轮进行车辆登记,也没有采取严格的查处措施,普通民众几乎就没有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车辆牌照的,人们的思想意识中也根本不把这类车看成是机动车,而是当成一种非机动车来看待,另外,更没有意识去申领电动车的驾驶证和交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正是由于人们认为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属于机动车,不需要挂牌、不需要办驾照,很是方便,所以很多人才去购买这种车辆,这种错误认识的普遍存在,导致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过鉴定这种车辆属于机动车,那么违反的法律规定就要多起来,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只能由自己自行承担。
另外,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同其他机动车一样,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依法处理。依据为:
首先,根据四轮车的特征,对四轮电动车的检验可知:该车为电动机驱动,无脚踏骑行装置,无法实现人力驱动功能,具有四个车轮。
然后,列举了非机动车的类型和特征,使用排除法排除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属于非机动车
1、根据GB12995-2006中《机动轮椅车》对机动轮椅车的定义:内燃机提供动力的轮椅车。
注:1本标准中的内燃机均为汽油机,
注:2此车是为下肢残障者设计,一般为正三轮车,全部由上肢操纵,并贴有残疾人专用车标志,是道路交通工具,又称残疾人三轮摩托车。
2、根据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可知: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的最大车速不高于20千米/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千克。如果超过关于这两个封顶的指标,两轮的电动车就可以认定为是机动车。
结合以上标准及定义分析可知:电动四轮车不符合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和技术要求。
最后、引用了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定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八章附则第119条中关于非机动车的定义可知:
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交通工具。
2、根据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可知: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坐或(和)运输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最终得出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的结论。
相关案例
车主驾驶四轮电动车行驶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上的搭乘人受伤。搭乘人将电动车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车主赔偿2万余元,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认定四轮电动车是机动车,车主需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总共赔偿伤者8万余元。
>>案情 四轮电动车将人撞伤是否按交强险赔偿引争议
2013年3月2日12时25分许,李才(化名)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莒县华强加油站路口处时,与顺行右转弯的刘厚(化名)驾驶的四轮蓄电池观光车相撞,致刘厚及乘坐二轮摩托车的张嵩(化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二轮摩托车主李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观光车车主刘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厚驾驶的蓄电池观光车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机动车。张嵩因本次事故造成脾破裂、腹腔积液、脑外伤反应等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支出医疗费5万余元。张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厚赔偿其损失。
张嵩认为刘厚驾驶的蓄电池观光车属于机动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刘厚则认为目前对蓄电池观光车的生产、销售、使用无规范性文件,没有部门办理蓄电池观光车的挂牌、投保业务,在实际管理中属于盲区,故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刘厚驾驶的无牌蓄电池观光车虽经鉴定为机动车,但事故发生时,我国对该类交通工具并未纳入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亦无该类车辆需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强制性规定,故刘厚无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张嵩的损失。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刘厚担责20%,赔偿张嵩各项经济损失25374.46元。
张嵩不服,于是上诉。今年3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由刘厚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张嵩损失78607.3元,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刘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9653元。
>>终审 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
据办案法官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了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鉴定结果,刘厚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刘厚就应当投保交强险,这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不能以没有规范文件、管理单位为由进行对抗。”法官介绍,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的,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这种赔偿责任是不按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
>>延伸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担责的区别在哪里?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肇事车辆为机动车,则车主必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若是投保了交强险,则由保险公司赔偿;若是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话,则车主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这种赔偿责任是不按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车主需要全部自掏腰包。”法官介绍,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双方按照比例划分赔偿责任。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肇事车辆不是机动车的话,则不存在交强险内赔偿问题,直接由事故双方按照责任划分比例赔偿。
>>看点 日照中院审理的首例四轮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例
“本案是我院审理的首例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该案判决结果对日照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法官介绍。
法官同时对该类车辆管理、投保交强险等进行了调研,从保险公司反映的情况看,在日照市,目前只有个别保险公司开展了对该类电动汽车的投保业务;有的保险公司以前开展过,因发生事故后,车主无法提供车牌号等证明材料,导致手续不全,不好理赔,现已停止了该类业务的办理;大部分保险公司未开展此业务。
从交警部门反映的情况看,该类车辆不在交警部门机动车目录之中,无法办理挂牌业务,日照也正在对该类车辆管理进行调研。
>>多知道点 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参照标准是什么
“我们通常见的电动观光车就是四轮的电动车,法院在认定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按机动车来处理。”法官介绍。
作为非机动车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999》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认为电动自行车的最大车速不高于20千米/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千克。如果超过关于这两个封顶的指标,两轮的电动车就可以认定为是机动车。法官同时介绍,大多数的三轮电动车也属于机动车,比如一些平时在道路上拉客的“蹦蹦”。但是一些车速低于20千米/时的速度比较慢的三轮老年代步车,则不算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