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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对赌博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

发布者:王培谦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392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赌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是什么呢?现在我结合下面的案例为您介绍赌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相关知识,以供借鉴。

李某等人赌博案

2014年2月10日,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的社区走访工作中查获李某、赵某、王某利用扑克牌在某工地进行赌博,参赌金额共计600余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办案民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基准,对李某、赵某、王某等人分别处以罚款300元的处罚,并收缴赌资。

律师说法:以往公安民警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办案民警的处罚裁量权较大,对违法嫌疑人的处罚往往较重,导致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满,有的甚至引发被处罚人上访。《山东省行政案件处罚材量基准》对“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情节严重”的情形分别进行了细化、量化,便于办案民警把握。本案中的违法嫌疑人的情节符合“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情形,但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办案民警对违法嫌疑人从轻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600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1、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2、参与赌博人数8人以上的;3、人均参赌金额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2000元以上的;4、因赌博受到处罚,又赌博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附: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 省 公 安 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公通〔2013〕377号

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

为保证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公安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行使不当,容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的细化、量化,对公安机关合理行政、公正执法意义重大。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严格按照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执法。《基准》共分为消防管理、交通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治安和流动人口管理、禁毒管理、出入境管理、边防管理七章,对277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范了违法行为名称,明确了法定依据,细化了处罚标准,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严格适用《基准》,准确把握尺度,并注意防止和克服执法过程中处罚畸轻畸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对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

三、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学习贯彻《基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承担行政处罚任务的警种、部门要尽快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学习贯彻。要举办专门的《基准》培训班,并将其纳入民警初任、职务晋升、业务培训之中。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同志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民警要把学习《基准》作为法律业务知识学习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四、不断强化执法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考评制度,完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期限、说明理由、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等程序制度,将违法裁量和滥用裁量权的行为作为责任追究和执法考评的重要内容,确保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能够得到有效遵循。

本《基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省厅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基准》规定不一致的,按《基准》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公安厅

2013年12月3日

(2013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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