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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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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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非法处置扣押的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廷春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6日|分类:综合咨询 |1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渝0106刑初75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地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廷春,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廷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所使用的车牌号为渝B80***奥迪Q5轿车,是其岳父郭某某在某工行采取申办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透支17.8万元所购买。因郭某某出现多次逾期及未还款情况,某工行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郭某某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等,并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冻结郭某某等二人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5年12月23日上午,本院依法在被告人王某处扣押了渝B80***奥迪Q5轿车,向其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当场制作了查封扣押清单,王某交付了车辆钥匙但拒绝签收法律文书。2015年12月2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擅自进入本院地下停车库,使用备用钥匙将停放在此的渝B80***奥迪Q5轿车启动,尾随其他车辆,趁前车驶出车库放行杆尚未回落时将车开走,在某维修部将车上的GPS拆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2016年1月20日16时许,在重庆市江津区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追回了被转移的渝B80***奥迪Q5轿车。经鉴定,渝B80***奥迪Q5轿车价值19万元。 另查明,2016年1月20日,本院判决郭某某偿还某工行借款本金、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等。在本案审理中,郭某某履行了还款义务,本院解除了渝B80***奥迪Q5轿车的扣押。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王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证人唐某某、周某证言,辨认笔录,查封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本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1433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扣押车辆停放车库登记表,指认被现场、被扣押车辆、钥匙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视频截图,价格鉴证意见,还款证明,情况说明,解除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移送表,(车辆)收条,社会调查工作函,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在羁押期间敦促家属积极筹款,代郭某某按法院判决履行了还款义务,系初犯,家有8岁和不满1岁的两个孩子,父亲有精神病,岳父患癌症,家庭生活困难,请求对其从处轻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转移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谢传江 人民陪审员段娟 人民陪审员单永萍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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