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返还彩礼法院应当支持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那么在实践中“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什么?小编就自己的办案经验给大家总结一下:
在彩礼作为古代婚嫁的习俗是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中国,不仅普遍存在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水涨船高,那么作为法律规定“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在实践中的认定也是众说纷纭,那么小编在主流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其标准为“相对困难”就相对困难进行一个阐述:
一、法律上的“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
1、绝对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即实实在在的困难,因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2、相对困难:给付人给付彩礼数额较大,对于当地家庭而言负担较重,及给付彩礼客观上确实对给付人的家庭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影响的,在双方结婚时间较短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构成给付人困难。
二、彩礼的性质:
一般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三、实践中退还彩礼的标准:
不是非要达到以上的绝对标准,这对于给付方相对苛刻,法院一般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经济情况并结合双方之间的感情因素,婚姻持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负担能力等综合考虑加以合理确定,坚持公平原则,并充分考量当地风俗习惯予以确定。
四、彩礼的赠与与一般赠与的不同之处:
1、彩礼的赠与是基于某种婚姻缔结是上的程序而给付的,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
2、彩礼上的赠与是超过了给付彩礼方家庭的一般赠与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