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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转让合同是否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发布者:侯小敏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145人看过

   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因着房地产的开发进行呈现激增的态势,很多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开放商开发对其管辖内的闲置土地,提高国有土地的使用效率,会在政府的职权范围给与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相应的税收或者减免建设规费和土地出让金,那么双方基于以上事实签订了国有土地转让合同是否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范围内,小编本着这几年办案的经验就个人对这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进行阐述,以供大家参考。

一、国有土地转让合同的概念基础

    简单的来说该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权能,提高国有土地的使用效率而订立的合同。

1、性质:该合同兼具有国家公共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的因素。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内容“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权,并由土地使用这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3、履行原则:平等、自愿、有偿;

4、签订主体: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5、合同目的:为了实现合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行政目标;

6、合同特征:作为出让方的政府仍然有对受让方使用土地情况的监督权及受让方存在违法情形或违法合同情形的制裁权;

二、国有土地转让合同总结:基于以上概念和特征,其实该合同不是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是通过行政机关行政权来实现,其处置合同方式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故不符合《民法典》第463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之间发生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

三、政府机关参与合同的总结:

    基于以上法律分析,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参与的合同均不适用《民法典》,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小编根据经验做一个总结:

1、政府机关作为平等主体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如购买办公用品、采购一些政府日用物资的政府采购活动等,但需要注意的政府采购行为有《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在使用《民法典》的时候也要考虑到《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2、属于行政管理的合同:如带有管理因素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综合治理和环境保护合同等;

3、国家订货任务和指令性任务: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令性出现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及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等需要,在个别情况下,国家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或指令性任务,这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四、相关案例:指导性案例41号(宣懿成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2014年12月2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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