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2015年7月8日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挂靠期限为三年,原告可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转让车辆,即解除双方之间的车辆挂靠关系。现原告以诉讼方式向被告提出提前解约,被告收到原告解约通知至今已经超过一个月,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故本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上述《车辆挂靠协议书》解除。系争牌号为沪AWXXXX的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被告在协议中确认该车辆产权归原告所有,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协议解除后,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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