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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白纸黑字”签订的忠诚协议,在打离婚官司时为何无效?

作者:肖丞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次举报

离婚时不愿履行婚内签署的“忠诚协议”


李某(女)与刘某(男)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性格、生活习惯差异日渐凸显。2019年4月13日,男方发现女方存在出轨行为,女方随即向男方出具了承诺书,约定如果再做对不起家庭的事,就承担10万元债务并净身出户。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男方提供了女方与婚外异性亲密的聊天记录,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出轨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女方进行询问后,确认其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男方主张按承诺书约定,认为女方应当“净身出户”及承担债务;女方则表示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法律不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出轨行为持续近五年,刘某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夫妻二人婚内订立的承诺书本质上是对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然而,夫妻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李某的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伤害了刘某的感情,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法院判决双方共有房屋归刘某所有,并酌情确定由李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法官: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属于“其他重大过错”


“白纸黑字”的忠诚协议,严格来说是一份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这表明,属于身份关系的婚姻关系,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所涉问题有相关规定,就不能适用“合同编”。民法典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方法与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项原则中,婚姻自由居首,这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选择: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事实上,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在现今已非个案,如放任此种行为,将不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本案中,李某罔顾配偶的感受,婚内常年出轨,给对方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落入《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在分割财产时少分,并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本案判决既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以“纠错”之警示强调夫妻应尽相互忠诚的义务,以司法助力形成相互忠诚、相互关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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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公司法、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