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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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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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中是否可以发表罪轻意见?】

作者:蔡煜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3次举报


【无罪辩护中是否可以发表罪轻意见?】答案是,可以。无罪辩护中的罪轻意见,也称之为量刑辩护。不少法官和律师都认为,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是互相矛盾的,如果作无罪辩护,就不能发表罪轻意见,发表罪轻意见意味着否认无罪辩护。这个观点,从刑事诉讼的理论实践和法律依据都是说不通的。在法官不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从而判决有罪的情况下,又不准律师在无罪辩护中同时发表罪轻意见,则被告人失去了罪轻辩护机会,这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没有保护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无罪辩护中可以进行量刑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中作了明确规定。
《法庭调查规程》第四十四条:“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定罪事实进行调查后,可以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也就是说,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在法庭作完定罪调查后,律师参与量刑调查和辩护,不影响无罪辩护,而且法官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律师在无罪辩护中的量刑意见,无罪辩护中的罪轻辩护与整体无罪辩护原则并不矛盾。这一条,可以称之为“无罪辩护中的量刑辩护豁免原则”。

  蔡煜,男,深圳专业刑事律师、婚姻家事律师、法律顾问,法律硕士,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