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底至2024年8月11日
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某都某路车站附近的工地,进行盗窃;从工地盗走大小钢管、钢槽、顶丝、钻杆、模板、滑轮、水泵等物品。2024年9月6日,经某地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为某万 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咨询律师如何处理,在律师建议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经律师多次沟通,经检察院召开听证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024年7月底至2024年8月11日
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某都某路车站附近的工地,进行盗窃;从工地盗走大小钢管、钢槽、顶丝、钻杆、模板、滑轮、水泵等物品。2024年9月6日,经某地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为某万 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咨询律师如何处理,在律师建议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经律师多次沟通,经检察院召开听证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