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2月16日,原告金阿欢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繁体的“非誠勿擾”文字商标。当年9月7日获得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十项内容。2012年,原告金阿欢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卫视停止侵权行为。在一审中,江苏卫视方面态度强硬,认为己方根本不存在侵权,并当庭拒绝调解。他们给出的理由是:“非诚勿扰”的性质属于电视文娱节目,商标也应该在电视文娱节目类别中,而早在电影《非诚勿扰》播出时,华谊兄弟公司就已经注册了电视文娱类别的“非诚勿扰”商标。同时,江苏卫视也提到,“非诚勿扰的LOGO跟金阿欢的注册商标明显不同”。2014年12月,深圳南山区法院以“《非诚勿扰》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的关系”为由,驳回了金阿欢的诉讼请求。金阿欢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江苏卫视的行为影响了其商标正常使用,并通过广告等获利,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定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这下把网友看糊涂了,原告难道不应是电影出品方华谊兄弟吗?而江苏卫视也已经取得了华谊兄弟的授权。只不过华谊兄弟的“非诚勿扰”属于娱乐和节目制作类(第41类),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则属于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的第45类。这次法院判决江苏卫视输,就是将《非诚勿扰》归到了后者。
一、应提前做好知识产权规划
此案在业内也掀起议论热潮。其中不乏有声援江苏卫视的言论,比如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研究院理事林华认为,“《非诚勿扰》节目目的不是婚介,而是通过婚介形式制作节目。不论《非诚勿扰》的相亲场面多么热烈,嘉宾都不是节目的用户。《非常勿扰》的用户是观众,嘉宾仅仅是参加节目的随机表演者,或者说是道具。不论主持人还是嘉宾,其实都是在共同表演一档节目。”
在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邱华律师看来,与其事后争辩,不如最初就做好节目的知识产权规划,不给别人留空子。“《非诚勿扰》本质就是进行婚介服务的电视节目,从节目内容来看,所谓主角都不是专业受训演员,上节目的主要目的是征婚交友,及至每期结尾,公开主角的基本通讯信息,无一不是以征婚交友为目的。”而且上述特征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的居间合同,“尽管婚姻介绍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居间合同,可它仍然是一处居间行为,理应当属于一种服务。”所以他认为深圳中院的判决并无问题,如果节目要和婚介撇清关系,除非表明节目的嘉宾都是演员,节目的内容就是在演戏。
二、没抢注商标难免陷入被动境地
无论如何,《非诚勿扰》没有抢注到注册商标,江苏卫视只能处于被动的困境。其实遇到侵权纠纷的不只这一例,曾经的“超级女声”品牌也曾在国内掀起抢注风波。据不完全统计,国内直接以“超级女声”命名的商标有90多个,而类似“超级女声”的商标,诸如超级女生、超级女孩、超女等的商标近400个,注册商品共涵盖了45个类别。天娱公司有关律师证实说,该公司为此经常接到“超女”相关商标抢注人的邮件、电话及传真,以“高价出售”或“合作打造”的方式要求私了。而“超级女声”品牌所有者——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早于2003年即对“超级女声”商标提出了注册申请,并已取得相关类别的注册证书。2015年,“超级女声”通过司法程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
三、庭审焦点
(一)被告应该是谁?
庭审一开始,江苏广电总台首先对自己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非诚勿扰栏目虽然在江苏卫视播出,但是由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制作出品,著作权人并不是江苏卫视,而是出品公司。”对此,金阿欢反驳:“虽然栏目由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制作出品,但是对外宣传播出是江苏卫视,内部构成公众并不知道。”
(二)商标是否相似?
金阿欢首先一一列举了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的侵权表现,他称该栏目在没有取得他授权使用的情况下,突出使用了“非诚勿扰”官方舞台,在栏目播放状态的右下角始终显示“非诚勿扰”字样,广告之前,包括预告也都突出了“非诚勿扰”文字。
“很明显, 非诚勿扰就是江苏卫视让广大观众识别的文字标识,也是他们电视类别的显著特征标识,这很显然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侵权。”
作为回应,江苏广电总台拿出了“非诚勿扰”栏目的LOGO,与金阿欢的注册商标仔细地比较了一番。“这两个标志,明显不同。对方的商标是由非诚勿扰四个中文繁体字组成,分为两行排列,颜色是轻灰色,可是我们的栏目LOGO却是四个中文简体字,而且旁边还有一枚女性剪影,分左右两部分,颜色也是红蓝黑三色组成。”
在江苏广电总台看来,金阿欢的商标和“非诚勿扰”栏目的LOGO具有明显的差异,并不属于相同或近似商标。
(三)类别是否相同?
金阿欢认为,“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正是原告商标的根本文字,在文字构成上相同,而且这个栏目内容也属于婚姻交友服务类别,与自己的公司类别相同,而且,这种突出使用,很容易引起公众误认和混淆。
江苏广电总台却对“非诚勿扰”栏目类别有另一种说法,“我们这档栏目没有官方部门对它进行定性,它实际上是综合服务类节目,也是交友服务类节目,但是交友只是定语,侧重的是服务类型。而且我们的节目全部是免费的,节目只是一个平台。”江苏广电总台还举例,像很多交友网站,如果想进一步与对方交流,需要交纳费用才可以,是从交友中获取利益,金阿欢也是如此,从婚恋交友活动中获取收益,这与电视台节目提供平台和免费服务截然不同。
江苏广电总台提出,对于“非诚勿扰”栏目来说,其性质属于电视文娱节目,商标也应该在电视文娱节目类别中,而早在电影《非诚勿扰》播出时,华谊兄弟公司就已经注册了电视文娱类别的“非诚勿扰”商标。
而“非诚勿扰”节目开播前,江苏卫视就与当时已经持有“非诚勿扰”商标的华谊兄弟公司进行了协商,并支付了使用费,获得了华谊兄弟公司的许可使用“非诚勿扰”字样。
金阿欢对于对方的认定却不赞同,“ 非诚勿扰 节目是交友服务类,并不应该归到电视文娱类。”
四、启示
这些年来,国内电视节目注册商标意识也是越来越强,央视拳头节目《焦点访谈》、《东方之子》、《东方时空》都进行了商标注册,以寻求法律保护。《商标注册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表》中,也将“电视节目制作”和“电视播放”纳入了商标注册指定保护的服务项目中。
陈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