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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X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熊明|时间:2020年07月10日|3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X,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租住娄底市娄星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辩护人熊X,湖南XX律师。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X及其辩护人熊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凌X准备在其租住的娄星区大科办事处黄泥移民安置基地民房内伪造证件,并到辽宁省沈阳市XX的墙壁上张贴了一些制作证件的小广告。回到娄底以后,通过手机、微信、QQ等聊天方式与客户进行联系,为客户制作需要办理的假证件、将制作好的假证件通过XX快递的方式邮寄给客户,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费用,从中牟利。
在2018年9月26日凌X伪造了刘XX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侯XX的离婚证、王殿敞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辽A×××××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后,准备发货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五个证件均系伪造。
2018年9月26日凌X被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该院认为,被告人凌X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一人犯数罪,被告人凌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凌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凌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凌X的一系列行为都处于同一个犯罪动机,五个证件行为方式均为一样,如果以数罪并罚处罚的话,请法院考虑五个行为的类似性。被告人凌X系初犯,且有坦白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凌X准备在其租住的娄星区大科办事处黄泥移民安置基地民房内伪造证件,并到辽宁省沈阳市XX的墙壁上张贴了一些制作证件的小广告。回到娄底以后,通过手机、微信、QQ等聊天方式与客户进行联系,为客户制作需要办理的假证件、将制作好的假证件通过XX快递的方式邮寄给客户,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费用,从中牟利。
在2018年9月26日凌X伪造了刘XX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侯XX的离婚证、王殿敞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辽A×××××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后,准备发货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五个证件均系伪造。
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凌X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凌X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凌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能当庭认罪,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资料、鉴定文书、扣押决定书以及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桑某、李某、周X的证言、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租房合同、被告人凌X的供述和辩解、编委证明、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X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凌X系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凌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证书(件)、印章以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凌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证书(件)、印章以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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