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日照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共从三个方面进行。伤残津贴: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55元、245元、235元、225元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生活护理费:以2011年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134.83元)为基数进行调整。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目前,待遇调整工作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