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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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

发布者:刘鹏燕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2911人看过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的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
“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但大家都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主要表现在:1、违约风险:小产权房因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不能上市交易。其买卖行为自始无效,一旦某一方反悔并诉至法院,法院将判决退款退房;2、拆除风险:小产权房没有房地产证,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一旦拆迁将很难得到补偿,还可能面临被强制依法拆除或者没收的风险;3、按揭及再转让风险:无法按揭付款,因大多属于违建,升值缓慢,再转让困难;4、质量风险:小产权房不是商品房,且大部分为违建,出售方不是合法的开发公司,购买后不可能享受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售后保修服务,发生质量问题往往只能自行承担。
  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购买小产权房所获得的仅是一个使用权而已,而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买卖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合同的履行主要靠当事人的契约精神和诚信来维持。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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