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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关于管辖权的异议书

发布者:孙正杰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5日|分类:医疗纠纷 |770人看过

一份关于管辖权的异议书

——孙正杰律师的法律文书选读(9)

前言:作为一个律师,我一直很欣赏自己撰写的法律文书。我为此决定,将我的法律文书陆续地作为博文发表。

今日发表的法律文书是一份关于管辖权的异议书。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案被告对受诉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本案,即,是否有管辖权,而提出的质疑。作为被告,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若没有,就应当立即向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逾期无权提出。被告的不服管辖的意见书就是关于管辖权的异议书。法院在收到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于管辖权的异议书

异议人:XXX,男,19aa年3月10日生,汉族,

               户口登记地:安徽省bb县dd镇c村e组

电话:             邮编:

                 

异议人是你院受理的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62974号,原告YYY诉被告XXX的合伙纠纷一案中的被告XXX

现异议人XXX特就你院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以下的异议:

异议人认为,合伙纠纷的诉讼案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而民事诉讼则有一个管辖权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章就是关于“管辖”的章节,其中的第21条就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3条又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该解释的第4条又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很显然,被告的住所地在哪儿?这既是原告起诉被告时应当提供的事实,也是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查明的事实。

本案的事实是:异议人,即,本案被告XXX的户籍所在地是在安徽省bb县dd镇c村e组,而被告XXX的目前的实际居住地是在上海市的宝山区,但其连续居住又未满一年,且已经准备在近日内离开此处,而前往他处。

异议人为此认为,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以及本案被告XXX的实际居住情况,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只能选择户籍所在地,而不能选择经常居住地。至于,原告最后竟然选择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异议人实在不知道,这种管辖的法律依据,或者,事实依据究竟在哪儿?

顺便提一下,根据本案原告的基本证据《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关于管辖的约定,其中,居然还有仲裁条款。很显然,在未排除仲裁管辖的情形下,本案能不能由人民法院管辖也是一个问题。

原告能如此任性地起诉,法院能如此随意地受理,实在令人震惊!

因为本案应当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院作为北京市的一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异议人为此特向你院提出关于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望你院在接到本异议书后,能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从而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XXX

2015年12月8日 

附:被告XXX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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