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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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有坑? 律师告诉你,这才是打开共享汽车的正确方式

发布者:甘海滨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574人看过

 共享经济爆发的时代,每天都能给人带来惊喜。继共享单车遍布全国各地后,8月14日,沈阳街头一批共享宝马的上线,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有人说,这标志着全民进入豪车共享时代,还有人戏言,姑娘们终于能坐在宝马里哭了。

  共享汽车作为一种新兴的汽车租赁方式,大家关注的焦点除了节省能源、价格优惠之外,还涉及到了它将带来的一些法律问题。毕竟,汽车共享的结果除了资源共享,还可能带来风险共享,责任共享。

  无证驾驶共享汽车后发生车祸,应该由租车公司还是肇事司机负责?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理赔?缺乏经济偿还能力的人有没有资格租用共享汽车?如果租车人对共享汽车进行不合理使用,导致车辆受损,租车人应该负什么责任? 

  无证驾驶共享汽车,出了车祸谁负责?

  今年4月25日,张鹏刚毕业的大学生张鹏因为驾照被扣了12分(驾驶证已被交警部门扣留),便借用朋友的账号租用了一辆共享汽车,结果在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死一伤。虽然该共享汽车平台会对申请用户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用户的驾照因故被吊销、没收、失效或者其状态发生变化后,不允许预定或使用共享汽车。但在实际操作时,由于这些共享汽车并没有安装摄像头和行车记录仪,所以无法监控开车人究竟是谁。

  张鹏、张鹏的朋友和共享汽车平台各要负什么责任?答案有些出乎意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只针对肇事双方,而共享汽车公司显然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甘海滨律师说,“共享汽车公司作为共享汽车服务的提供者,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也就是说,如果车辆本身没有安全质量问题,共享汽车公司很难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如果交通事故是由汽车质量导致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共享汽车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都说车与老婆不能外借,在共享经济时代,连账号也不应该外借。”甘海滨律师提醒,“在这个案例中,张鹏的朋友有点‘冤’,如果他明知张鹏不具备驾驶资格,还将账户借给他,导致了本次事故,那他将和张鹏共同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可能会面临巨额赔偿。”因为,与共享汽车形成租赁关系的实际是张鹏的朋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张鹏的朋友作为机动车的管理人,如果能确认他知道张鹏没有驾驶资格,则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肇事司机张鹏,已经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类似的例子今年7月在西安也发生过。在西安的案例中,肇事者经济比较困难,缺乏相应的赔付能力,而且肇事后发生了弃车逃逸的现象。事实上,租用共享汽车后出现严重事故弃车逃逸,这种现象可能会比开着自家车辆的情况更普遍,这锅该由谁来背?

  “共享本身就是一种自律的理念,本身就对社会诚信环境有较高要求。“虽然目前法律并无相应规定,但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最终共享汽车公司可能还是得背这口锅。”甘海滨律师补充说,从公平角度出发,法院可能会判共享汽车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再由共享汽车向驾驶人进行追偿。

  

  租车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却拒赔?

  很多朋友会问,在张鹏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是否会参与理赔,而且是否应该承担较大比例的赔偿金?甘海滨律师分析,按照惯例,共享汽车都会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主要由保险公司、肇事司机承担赔偿;如果车辆买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足够,司机也不存在逃逸、无证、酒驾这些情况,一般都会由保险公司根据共享汽车所购买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承担赔偿责任,无需租车者赔偿。

  在张鹏这个案子中,由于张鹏无证驾驶,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免责,张鹏需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租车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除了考量租车者本身的因素判断是否进行理赔,还会考量租车公司的因素。

  今年六月底,杨女士通过某网络租车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后,租赁了一辆汽车,结果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杨女士被认定为负全责。随后杨女士被告知,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内部审核后决定拒赔,原因是该网络租车平台“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严重违反了服务协议的约定,故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杨女士满心委屈,她是因为看到该网络租车平台服务协议中有涉及车辆的商业险及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等约定,才决定租赁该车辆,而且根据保险协议约定,此次事故的损失应由网络租车平台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提出的这个拒绝赔偿的理由可能会被法院认可,杨女士的商业险很有可能被保险公司拒赔。”甘海滨律师解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的,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共享汽车,真的可以人人共享?

  让我们回到张鹏的案例中,发生事故后,受害人的家属一直在质疑,既然只要拥有账号就可以租赁共享汽车,这就意味着共享汽车公司并不对APP账户与实际驾驶人是否一致进行审核。就如同共享汽车公司承认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开这个车,包括未成年人。”

  “共享汽车公司有责任对租车者的个人相关资质审核,确定是否有合格的驾驶证。如果共享汽车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甘海滨律师说。但在张鹏的案例中,与共享汽车公司形成租赁关系的是张鹏的朋友,而其符合共享汽车公司对租车者要求。但是,正如张鹏案造成的后果,上传驾驶证、身份证、使用者手持身份证照片等认证方式,看似严密,但并非水泼不进针扎不透。

  “汽车不单单是一个简单的交通工具,使用者不仅要取得使用资质驾照,共享汽车方面应当对使用者资质进行严格筛查。” 甘海滨律师提议,企业可以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通过技术手段要求租车人与驾驶者必须为同一人,进入车内需要通过诸如指纹介入、人脸识别、红外线酒精测试、智能语音等功能的验证;同时,可以考虑建立健全信用“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冒用,即取消资格。

  延伸开来讲,如果租车者是有合格驾驶证的“老赖”,或是没有足够经济能力偿还的大学生,有没有资格租车呢?律师认为,共享经济就是为了让生活更便利,有合格驾驶证的“老赖”或经济偿还能力尚欠缺的大学生、职场新人等,同样有权利享受共享经济的便利;由于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盗抢、事故理赔等情况时,此类人群存在较高的赔偿执行风险,建议共享汽车公司通过相关技术手段识别此类人群,要求他们购买保额、险种足够的商业险,以确保万一发生事故后的相关赔偿问题。

  

  用了共享汽车,就能“可劲儿地玩”?

  共享产品很大的一个痛点就是易被破坏,且难寻破坏者。“共享宝马”登上热搜榜以后,有网友在微博曝光了一段视频。视频中,有人开着一辆蓝色共享宝马玩漂移,尘土飞扬。

  “视频中驾驶宝马漂移的行为无疑涉嫌故意破坏及磨损。”甘海滨律师表示,用户在使用期间仅享有从共享汽车公司让渡来的使用权,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不能任意破坏蓄意磨损,由此给车辆造成的伤害,共享汽车公司可以向用户索赔,用户也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类似的事情,在宁波也有发生。虽然租车人都对共享汽车造成了损害,但发生情景完全不同。8月13日,陈小姐在共享汽车内进行结算时,却被锁在驾驶室里。在车内近40度高温下,她半个多小时连打5个客服电话都无法接通,民警无奈之下只能砸窗救人,但共享单车平台却要求陈小姐支付“玻璃破碎”产生的费用。因为根据会员协议,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会员应立即通知客服。会员不得擅自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而且事后,共享汽车方面也做了从内部开门的相关演示,这车与普通汽车一样,内部有开门按键,驾驶员理论上都清楚此按钮的位置与功能。

  因意外事件不得不损害汽车,陈小姐需要承担赔偿吗?从法律层面来讲,在共享汽车租赁的过程中,消费者和共享汽车公司方形成合同关系,陈小姐需遵循相关的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从消费者满意度来说,共享汽车公司应当给予需要紧急求助的客户及时有效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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