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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买房-离婚房产归谁?

发布者:甘海滨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407人看过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甘海滨律师15336511231

情侣在热恋中,感情你侬我侬,金钱不分的屡见不鲜;但相爱容易相处太难,小编曾经遇到过结婚婚纱照都拍好了,最终分道扬镳的。爱之深,责之切;感情破裂后,各种丑陋现象,大算经济纠纷,小编也曾遇到细分到卫生纸的钱都要归还,更别说共同买的大件商品。房价飙升的时代,房产纠纷更是层出不穷,经常会出现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既包括合资支付首付,也包括全款购买),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认定房产的财产权归属以及如何进行财产分割,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个比较麻烦的问题。

案例:小明与小红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05年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12月,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其中小红出资20万)购买了位于杭州西湖区某小区128平方米房屋作为婚房,该房屋登记于小明名下。2007年2月14日,小明与小红登记结婚。2012年8月8日,双方感情不和,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院判决离婚,房屋市值升值了近3倍,离婚诉讼中,小红以其对涉诉房屋进行了出资主张涉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小明对此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涉诉房屋为小明的婚前个人财产。小红20万元支出系不当得利,小明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争议焦点如下:婚前双方出资所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是哪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对于婚前双方合资买房只登记于一方名下的离婚财产分割,通常以权属登记为主要认定标准,而对于另一方的“出资”损失,则多以不当得利进行补偿。这是由于现有法律对该情况下的纠纷还未有明确规定,认定对涉诉房屋存在“出资“事实非常困难,除非双方针对买房事宜存在相关协议等较强的证据证明。

在实务中,婚前合资买房登记于一方名下,大多数非登记方当事人由于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的事实,或者能够证明出资但是不能证明双方合伙购买、共同持有房屋的意愿,法院一般都判决涉案房屋归登记方,判其不当得利返还或是双方存在借贷事实返还借款等来弥补非登记方的损失。


律师小贴士:

房子是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共同财产?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有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属共有财产。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则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在法律上认定为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时,若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应认定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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