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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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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之将专利产品组装成另一产品是否侵权?

发布者:甘海滨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8日|分类:知识产权 |1997人看过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甘海滨律师/专利代理人。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制造另一产品的,是否属于对侵权产品的使用?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权之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可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取的产品。

案例:

在某锁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甲称,其拥有一项名称为“一种锁”的实用新型专利,市场上一款共享单车安装的锁具侵犯了该专利权,因此认为共享单车乙公司制造并使用了该锁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乙公司辩称,锁具是从丙公司购买的,乙公司并未制造该锁具,也未使用锁具,其使用的是单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乙公司提供了从丙公司购进该锁具的证明。

专利侵权之将专利产品组装成另一产品是否侵权?

律师阿甘解析:

专利权人甲主张乙公司制造了侵权产品的主张无事实证据,因为乙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锁具是成品购进的,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参与了制造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乙公司制造了侵权产品。乙公司实施了锁具的安装、装配等行为以保证单车具备扫码开锁的功能,因此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通过对侵权产品的整体使用,达到其制造单车的目的,并非“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乙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甲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购买了侵权产品,制造单车的行为,构成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对专利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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